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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
发布时间:
2025-08-27 09:00
来源: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2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控制、救治、监督检查等项目。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定的项目基础上,确定传染病预防、监测、检测、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控制、救治、监督检查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83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相关经费;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84第八十四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必要经费。
85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
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
86第八十六条
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传染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开设医学专业的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医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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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等,共享并综合应用相关数据。
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技术防范水平。
88第八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对患者、疑似患者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传染病防治相关保险产品。
89第八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国家加强医药储备,将传染病防治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需要,加强医药实物储备、产能储备、技术储备,指导地方开展医药储备工作,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
90第九十条
国家建立少见罕见传染病和境内已消除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支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持续开展相关培训、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现场防治等工作,支持相关专家参与国际防控工作,持续保持对上述传染病进行识别、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的能力。
91第九十一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冀公网安备 13068102000114号